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 )精神,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提高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精准性,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 现将2025年二季度安全生产计划执法安排公示如下。
一、执法对象
莲都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二季度安全生产重点执法检查企业,共计15家。除了以上15家企业,莲都区应急管理局还将通过专项检查、“四不两直”等形式开展随机抽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
三、执法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
对资金投入保障的监督检查
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的监督检查
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及考核的监督检查
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监督检查
对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培训时间的监督检查
对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
对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报废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的监督检查
对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
对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监督检查
对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的监督检查
对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
对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物品场所与员工宿舍不在同一建筑物且保持安全距离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出口符合疏散要求,禁止锁闭、封堵的监督检查
对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的监督检查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条件或者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监督检查
对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管理协议和发包方统一协调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向承包、承租单位告知安全生产基础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将常驻本单位作业的承包单位作业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统一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如实报告承包、承租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执行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地方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监督检查
对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物资及装备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设置明显标志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设置及经常性维护、保养的监督检查
对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在作业场所设置的通信、报警装置的监督检查
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的监督检查
对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