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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典型案例敲响“安全警钟”
发布日期: 2025- 02- 12 14: 45 浏览次数: 来源: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年关将近,正是烟花爆竹销售旺季,为全面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杜绝非法行为导致的事故发生。目前,莲都区应急管理局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行动,坚决守牢安全底线之“稳”。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管理和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售”要求,现公布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例以案释法。

典型案例:2025年1月11日,莲都区应急管理局和莲都区公安分局执法人员在莲都区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胡某、周某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现场查封扣押各类烟花爆竹669箱、13卷、48件等,涉案物品已转移至专用仓库。经调查,胡某、周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莲都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法律条文】

根据《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1.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2.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3.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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