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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三)
发布日期: 2025- 01- 08 15: 57 浏览次数: 来源: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案例一:丽水市某某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4年7月16日,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丽水市某某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二氧化碳气瓶储场所存在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气瓶间内未设置氧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气瓶为做好防倾倒措施);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张贴“注意通风”“当心中毒”“当心低温冻伤”安全警示牌和气瓶的安全周知卡)等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9月20日,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7月17日,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8月7日,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丽水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6月28日,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丽水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7月22日,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丽水某某竹材有限公司、未正常运行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案

2024年11月6日,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某阀门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火花探测报警器)未正常运行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2月6日,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负责人陈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浙江某某阀门配件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2024年8月30日,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某阀门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0月16日,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负责人翁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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