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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污水改造工程“6.17”一般中毒窒息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 2024- 08- 30 09: 14 浏览次数: 来源: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17日10时许,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思克公司)污水池改造过程中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484.2449万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二条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以下简称《省事故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市政府的委托,于2022年6月18日依法成立了丽水市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污水改造工程“6.17”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丽水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为副组长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为成员单位,聘请环保、安全方面专家参与,依法对事故开展调查,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事故情况已经查清,形成了《丽水市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污水改造工程“6·17”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6•17”调查报告》),并经事故调查组会议讨论通过。根据《省事故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求,依法向丽水市人民政府呈报《“6•17”调查报告》,2022年9月23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发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丽水市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污水改造工程“6·17”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丽政函〔2022〕36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试行)》等文件精神,市应急管理局、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人员组成《丽水市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污水改造工程“6·17”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并邀请丽水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经信局纪检组派员参加(见附件1)。2023年8月21日,评估组对事故责任单位开展现场评估工作,现将该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3年8月21日,评估组根据《“6•17”调查报告》,查看了事故调查组的调查过程,调阅了事故责任单位相关管理台账,检查了事故现场整改落实情况,核实了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追究及处理情况;并听取了责任单位的汇报。

二、事故调查过程中的评估情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方面:根据《省事故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功能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其相关部门或者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与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的规定及丽水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般事故,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方面:该起事故调查组成员中行政执法人员为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在编行政执法人员,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且符合2名以上执法人员的形式要求。

(三)认定事实和证据方面:该起事故认定事实清楚。丽水市应急管理局请示丽水市人民政府的《“6•17”调查报告》证据中包括调查询问笔录、相关各方协议,相关各方管理台账、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能够证明丽水市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污水改造工程“6·17”一般中毒窒息事故的事实,认定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方面:该起事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事故条例》《省事故规定》等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调查组在规定时间内丽水市人民政府请示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丽水市政府在收到报告15日内作出了批复。适用法律依据准确。

(五)定性方面:根据《事故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该起事故发生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84.2449万元,关于一般事故的定性准确。

(六)行政执法程序方面:该起事故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并及时组成了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请示批复等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方面:该起事故各阶段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使用规范。

综上所见,该起事故责任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三、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6•17”事故批复》印发后,可思克公司对照职责,认真落实各项事故整改措施,主要措施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加强对外雇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别是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前进行技术交底;二是加强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前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并制定污水改造施工详细方案;三是邀请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进行污水改造工程施工;四是认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法定代表人定期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逐级传递,相关人员职责明晰,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外雇人员;五是杜绝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见附件3)

四、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一)行政处罚

由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依据丽政函〔2022〕36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可思克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梁某,工作人员尹某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已上缴国库。

履行过程: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同意延长至9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1月25日,对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12月13日,当事人已自动履行,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

(二)刑事处罚

由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据丽政函〔2022〕36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可思克公司总经理陈某某,专职安管员叶某某进行了刑事立案,目前案件已经移送司法机关,并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五、评估意见

从“6•11”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来看,评估组认为,可思克公司能够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强了对外雇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别是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前进行技术交底,加强了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邀请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进行污水改造工程施工,认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丽水市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污水改造工程“6.17”一般中毒窒息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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