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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24- 08- 23 09: 13 浏览次数: 来源: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作者: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的执法力度,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将各地安全生产领域执法检查中立案查处的6起违法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龙泉市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案

2024年4月30日,龙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浙江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存在“未对有限空间(污水收集处理池)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辨识台账”的事故隐患。

经立案调查,张某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对张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青田县某公司新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案

2024年5月21日,青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田某五金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二楼车间内设有金属抛光车间(原工程项目中不含金属抛光工序),新建的工程项目(铝合金金属抛光作业)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

经立案调查,该公司新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顾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庆元县某竹木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案

2024年5月30日,庆元县应急管理局屏都街道应急消防站执法人员到某竹木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干式除尘系统未安装锁气卸灰装置;2.除尘系统风机后段采用正压吹送粉尘部分未安装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经立案调查,该公司除尘系统上的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1.7和8.4.6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缙云县某油漆销售有限公司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案

2024年6月5日,缙云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实名举报:新碧街道某公司车间涉嫌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车间现场存放有大量稀释剂、涂料成品、半成品以及涂料生产的原材料等。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等文书,将现场存放的稀释剂、化学品原料、半成品涂料及成品涂料就地查封扣押,并将现场8个品类进行抽样取证送至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6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企业生产车间现场物品进行清点,发现现场部分产品(如25度光油、稀释剂等)在查封扣押期间被该企业员工擅自搬离。

经立案调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3.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且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后作出:1、警告;2、责令停止生产;3、没收非法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55万元;4、处罚款人民币24.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缙云县某文具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案

2024年4月15日,缙云县执法人员对浙江某文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乙酸乙烯酯(又名乙酸乙烯、醋酸乙烯)、盐酸、氢氧化钠等危险化学品以及其他原材料进行胶水生产,虽设有危险化学品仓库,但未能提供近三年涉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报告。

经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存在未按规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松阳县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4年4月18日,松阳县应急管理局会同遂昌县应急管理局对松阳某家具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黄某某未组织制定空压机房和智能环保污水系统岗位操作规程。

经调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某未组织制定空压机房和智能环保污水系统岗位操作规程的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松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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