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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 2024- 08- 21 09: 08 浏览次数: 来源: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作者: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为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责任,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行为,确保事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事故报告工作相关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报送责任及要求

(一)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 二)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将事故信息上报至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相应职责的部门;情况紧急的,县(市、区)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相应职责的部门报告。各县(市、区)安委办应在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向市安委办报告紧急信息。紧急信息报送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21〕17 号)要求执行。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 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送要求及瞒报谎报认定标准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认定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称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依照下列规定认定:

1.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4.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三、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25条实施意见”,深刻认识当前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确保发生事故后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要严厉打击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依法依纪追责问责,绝不纵容默许瞒报谎报行为,对迟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一)建立完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机制。

1.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各县(市、区)安委办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督促牵头负责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在对每起生产安全事故原因、事故责任等进行调查时,必须同步查清事故信息报送情况,重点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政府有关部门等是否存在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市安委办每季度对辖区内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落实信息报送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所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落实“一案双查”要求。对信访举报投诉中涉及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严查到底。

2. 实行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机制。对经核查属实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实行挂牌督办或提级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存在瞒报谎报行为的,由市安委办挂牌督办或提请市政府提级调查;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存在瞒报谎报行为的,事故调查组按要求,从严从重从快组织调查处理,严格落实“三个必须”要求,即违法事实必须查清、责任追究必须到位、吸取教训必须深刻。

3.实行提示和督办机制。各地要加大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自查自纠力度,对工作进度缓慢或者疑似瞒报谎报线索较多的, 市安委办将向相关县(市、区)安委办下发提示函;对自查自纠工作不力或者事故调查严重超过时限要求的,市安委办将视情况向相关县(市、区)安委办下发督办函。

(二)严肃追究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1.严肃追究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人员责任。经查实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存在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压紧压实政府部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责任。各地对查实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要加大通报力度,督促引以为戒。对性质恶劣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或者对安委办督办工作久拖不办、敷衍应付的,市安委办将进行全市通报。对经调查核实后存在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将相关县(市、区)增加列入约谈对象;县(市、区)辖区内2 次及以上被核实存在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市安委办将视情对相关县(市、区)安委办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和约谈情况视情抄送纪检监察部门。

3.加大对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力度。各地要将打击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与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对因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被通报或约谈的县(市、区),将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扣分。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县(市、区),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在原等次上降低一个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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