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今年以来,各地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聚焦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深入生产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违法行为,现将各地安全生产领域执法检查中立案查处的5起“一案双罚”违法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一:丽水碧湖某酒厂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案
2024年4月24日,莲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丽水市应急管理局交叉执法检查组对丽水碧湖某酒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酒厂未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中有限空间作业类违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该酒厂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酒厂负责人兰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青田某阀门有限公司堵塞逃生通道案
2024年4月18日,青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阀门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通往2楼楼道堆放可燃物,堵塞逃生通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二)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负责人陈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案
2024年5月29日,云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该公司及其负责人郑某的行为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7500元的行政处罚,对郑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缙云县某铝业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案
2024年6月5日,缙云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实名举报线索,执法人员立即赶到某铝业有限公司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2号厂房2楼生产车间出租给另一家公司,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铝业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2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施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浙江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违反操作规程案
2024年3月25日,遂昌县应急管理局值班人员接到举报电话,浙江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工伤事件。3月26日-29日,遂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企业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叉车工潘某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潘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黑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