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作业环境复杂,不确定因素较多,极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企业应高度重视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现曝光一批我市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的案件,希望各企业提升安全意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从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事故风险!
案例1:
2024年4月30日,龙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浙江某某公司存在“未对有限空间(污水收集处理池)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辨识台账”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龙泉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负责人张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24年6月13日,龙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泉市某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龙泉市某某公司存在“未对有限空间(污水收集处理池、脱硫塔)进行风险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辨识管理台账,无安全风险警示标志”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龙泉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负责人徐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24年7月18日,龙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浙江某某公司存在“未对有限空间(过滤池、打浆池)进行辨识”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龙泉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负责人周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 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