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应急管理局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有限空间安全管理“一件事”改革等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典型违法行为。为持续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推动我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曝光我县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浙江某钢管有限公司未对烟雾塔开展有限空间辨识案
2024年4月18日,松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某钢管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交叉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未对烟雾塔开展有限空间辨识,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5月21日,松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总经理孙某某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案例二:松阳县某不锈钢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8月12日,松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松阳县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员工邵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8月30日,松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