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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我市连续查处2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发布日期: 2022-01-19 21:38 浏览次数: 来源: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在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之际,烟花爆竹市场进入销售旺季。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排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岁末年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月17日起,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四部门联合开展为期2周的烟花爆竹安全执法检查。

此次检查主要针对非法违规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依法查处,督促相关企业规范执行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等相关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合法经营烟花爆竹产品。杜绝非法产品、“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确保烟花爆竹产品安全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

执法检查开展2日来,检查组共检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3家次,排查隐患问题20处,已整改16处;检查零售经营单位60户次,对非法违规经营行为立案2起。

在1月18日、19日的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发现莲都碧湖和某香烛渔具批发店和青田船寮留某蜡烛店存在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检查人员当场扣押了这两批非法经营销售的烟花爆竹,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这两家烟花爆竹非法经营点进行立案处罚,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这也是《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生效后,在双禁区域(禁售、禁放)首起和第二起查办案件。

法律贴士: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以及违法所得,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或者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从事婚庆、殡葬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经营活动中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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