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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查办云和县云泰矿业有限公司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按照规定报经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案
发布日期: 2020-08-13 10:17 浏览次数: 来源: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云和县查办云泰矿业有限公司矿山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按照

规定报经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等案

(云和县应急管理局  雷少奇 叶挺)


关键词: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  矿山企业  未报批准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在施工期间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3日,云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和县云泰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矿段开拓、采矿方法、通风、排水系统、供配电等进行调整),未报批准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2.巷道内缺少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2020年7月18日经云和县应急管理局批准立案,指定两名执法人员对本案进行调查。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总经理邹松权、安全管理人员周浩波分别进行了询问调查,通过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情况等证据,认定云和县云泰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构成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按照规定报经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以及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事实。

二、处理理由及结果

当事人云和县云泰矿业有限公司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按照规定报经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当事人云和县云泰矿业有限公司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按照规定报经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云和县云泰矿业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根据处罚和违法行为相适应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云和县云泰矿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一)云和县云泰矿业有限公司作为云和县的一家地下矿山企业,事故风险大,管理难度大,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低,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矿段开拓、采矿方法、通风、排水系统、供配电等进行调整),未报批准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巷道内缺少安全警示标志的问题,暴露了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不足之处。对其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有利于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进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地下矿山企业的监管,危险性大、专业水平高,因此在监管执法中,可以聘请专业人员一同检查,并出具专业意见指导整改。本案中,检查工作邀请专家一同开展,查摆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具针对性的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四、法律适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二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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