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近年来,全市矿山事故仍然高发。为扭转矿山事故高发势头,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风险管控,现就进一步做好分类分级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分类分级监管是解决当前监管力量不足、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促进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有效手段。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开展矿山企业“专家会诊”式检查评估,合理确定风险等级,有效实施动态监管和差异化监管。
二、真抓实干,把分类分级监管落到实处
各地要将分类分级监管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提质增效等工作有机结合,督促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二个底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和实际运行)、二个重点(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二个提升(规章制度及责任体系不断完善、现场事故隐患及“三违”行为不断减少),充分调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队伍服务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降低安全风险水平。
1.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结合月度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每月开展一次风险分级检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2.各地要在6月底前完成首轮检查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首轮检查评估应邀请专家参与,采取“专家会诊”式检查评估,合理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检查评估可参考《附件2》进行。
3. 有效实施动态评估和差异化监管。风险等级为A的,可半年检查评估一次;风险等级为B的,应每季度检查评估一次;风险等级为C的,应每月检查评估一次;风险等级为D的,应立即停产整顿,整改完成后重新评估分级。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促进企业提高责任意识,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加强协调沟通和信息报送
各地在落实分级分类监管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与市局沟通,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请各地于每月底按照《附件1》要求汇总报送当月检查评估情况,市局将适时通报各地工作情况。
附件:1. 丽水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动态评估月报表
2. 矿山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检查评估表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