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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执法案例|应急管理局对遂昌县年年发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 2025- 03- 19 16: 04 浏览次数: 57 来源: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近日,在全省行政执法工作视频会议上,省厅通报了2024年度全省优秀执法案例。“遂昌县年年发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入选全省十大优秀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6日,遂昌县应急管理局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遂昌县年年发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在浙江省遂昌县北界镇实施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遂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前期违法销售行为限期整改。2月底,企业提交整改报告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复查,下发整改复查意见书。

查处理由及结果: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规定,遂昌县年年发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已构成违法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事实。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三、烟花爆竹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五)安全管理类(烟花爆竹经营)第三十四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处罚档次】三档: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有3(家)次以上的;【裁量幅度】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急管理局对遂昌县年年发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给予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燃放鞭炮,在鞭炮声中除旧迎新,是记忆中的“年味”。由于烟花爆竹允许的销售期短、春节期间销售火爆,往往供不应求。该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违规提前运输烟花爆竹给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难以保证烟花爆竹被合规恰当地储存或零售。可能出现在人员密集居住区域储存大量烟花爆竹、在非许可时间内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人员密集区域可能存在不可控的火星,比如随手乱扔的烟头,一旦引燃集中存放的烟花爆竹,后果将十分严重。

因此,烟花爆竹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在未办理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运输行为。消费者也应增强安全意识,在有销售许可的销售店购买烟花爆竹,并在安全区域或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接下来,县应急管理局将再接再厉,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实践、示范引领和普法宣传,旨在以案例促提升,以执法促管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推动增强全社会遵法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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