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定名为丽水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简称为丽水市城管指挥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是经中共丽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丽水市应急管理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丽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规划建设城市大脑,并做好日常运营维护;开展城市治理大数据分析;规划建设应急管理信息化工作;建立建成区范围内城市管理电子台账,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承担“城市大脑”的规划建设、日常运行维护、监督管理、指令发布工作,开展应急管理领域大数据分析、监测预警等信息化防控技术研究,承担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周期性统计分析的基础性工作。
(二)承担市应急管理数字化工程项目具体建设、日常运维和相关技术保障,协助编写应急管理数字化规划。承担市应急管理综合指挥平台、传输网络、机房、监测预警和网络安全建设工作,提供日常运行的技术支撑保障。承担市应急管理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三)牵头负责经济运行、生态保护、民生保障、城市管理、基层治理、安全应急等城市综合治理信息的汇总、研判、分析、发布工作。
(四)协助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应急救援指挥调度和值班值守工作。
(五)负责建成区内城市管理日常巡查和现场信息的整理、分析、交办、督办,建立城市管理工作电子台账,实施信息化管理。负责领导和管理城市监督员队伍,履行城市管理监督评价考核职能。
(六)完成市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实行丽水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制度其主要职责是(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制定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研究重大项目建设 。
(五)研究科级以下干部人事调整、岗位聘任工作 。
(六)研究10万元以下经费支出。
(七)负责本单位的党的建设工作。
(八)提出单位章程终止动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资产财务和业务运行状况。
(二)负责本单位的人事任免、聘任工作。
(三)监督本单位的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第九条 丽水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主任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丽水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承担本单位的党建、党风廉政、意识形态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职责。
(五)承担为本单位职权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的责任。
(六)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特殊情况下,中心副主任受中心主任委托或经丽水市应急管理局批准代行上述(职责)职权。
第十条 中心主任由丽水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十二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单位用人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丽水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审查同意,自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第十八条,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十九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丽水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丽水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全体在编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丽水市应急管理局、中共丽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丽水市应急管理局、中共丽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丽水市事业单位等级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自丽水市事业单位等级管理局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8月23日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丽水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