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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6·20”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23-02-02 09:27 浏览次数: 来源: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20日13时15分许,丽水开发区南明山街道丽沙村附近因强降雨导致土体饱和,引发滑塌,压垮山脚浙江华毅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的四间活动板房,导致4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浙江省委省政府、丽水市委市政府领导作出批示,要求组织力量全力救援。

丽水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21日成立“6·20”滑塌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组长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总工会、 市建设局、丽水开发区相关人员和地质专家组成,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6月30日,省安委办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丽水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抓好问题隐患排查整治。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全面客观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调阅资料,委托浙江省浙南综合工程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出具《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6·20”滑塌地质调查报告》,并组织专家论证,复盘灾害发生及应对过程。查明属地部门、相关单位防汛和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滑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滑塌概况

1.地理位置。滑塌体位于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明山街道丽沙村章巷弄山体开挖平台东北侧边缘,直距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约4.5km,有公路通达,交通条件较好(见图),滑塌体中心位置地理坐标:北纬28°22'43",东经119°50'01",丽水机场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外,邻近丽水机场项目土石方工程Ⅱ标段。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属于南明山街道丽沙行政村,处于山坳中间。

2.地质条件。

(1)工程地质。滑塌顶部平台于2022年1月25日完成开挖,标高150.8~156.0m。滑塌处微地貌为微型沟,原始山体上陡下缓,上部坡度35-45°,下部约30°,现状相对高差约77m。距滑塌点300米处发育有一组走向N40° E,倾向SE,80°陡倾角,上盘岩体为白垩系下统朝川组泥质粉砂岩(Kcc),下盘岩体为白坚系下统馆头组粉砂岩(Kigt)。受其影响滑塌附近岩体节理裂隙较发育,岩石较破碎。滑塌体近外围主要有四组节理发育。滑塌体周边山体出露白垩系下统馆头组粉砂岩,强~中风化状,第四系残坡积层厚0.3-1.1m。(见图4)

(2)水文地质。地表水:滑塌处为微型冲沟,汇水面积 11000m2,其中顶部平台汇水面积约3000m2。平台开挖后地表径流变慢,凹沟上方平台略低于周边平台,雨水易汇集至此处

排泄。地下水:滑塌顶部平台岩体节理裂隙较发育,平台开挖改变了原有径流条件,大气降雨地表径流变慢,入渗补给基岩裂隙水增多,雨后基岩裂隙水流量变大。6月20日滑塌后,滑塌后缘滑壁有多处基岩裂隙水排泄,其中顶部 3 处当天水量3~5L/min,水量较大,水质清澈,6 月 23 日调查时流量已变为 1~2L/min,7 月 1 日调查时已断流。

3.滑塌特征。滑塌后缘高程约148m,剪出口高程约125m,相对高差约23m,主滑方向35°,后缘宽度12m,斜长约30m,平均厚约1.5m,启动方量约540m3,主要滑塌物质为渣土、残坡积土、原始植被。滑塌发生后沿微型冲沟下滑并刮铲表部松散层,冲刷形成一条深度0.5-2m、长度约95m的长条形刮蚀凹槽,最终在高程77m坡脚堆积方量约1725m3。因雨水和相对高差影响,滑塌物冲向对面山体,堆积高度约9m。

4.渣土洒落情况。平台边缘存在渣土沿自然斜坡洒落现象,主要分布在凹沟中上部,面积454m2,厚度0.5-2.0m,方量约390m3。

(二)强降雨情况

丽水市5月26日进入降水集中期,6月21日结束,期间共有三轮暴雨过程(5月26日—6月6日、6月9—14日、6月17—21日),庆元县、龙泉市先后出现大暴雨,日雨量分别达到203.5mm、202.2mm。期间,全市共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共138起,其中灾情81起、险情57起,发生在风险防范区内的有15起。

以滑塌点为中心30平方公里内,现有的4个雨量站(见图7)分别为:九龙雨量站(距离滑塌处直线距离1.1km)、南山雨量站(距离滑塌处直线距离1.7km)、丽水站(距离滑塌处直线距离1.6km)、里河站(距离滑塌处直线距离3.1km)。

2022年5月26日至6月20日期间,距离滑塌点最近的九龙站总降雨雨量为394.6mm,事发前13小时过程雨量达87.1mm;最远的里河村站总降雨雨量为411.6mm,事发前13小时过程雨量达97.8mm。 


滑塌点周边雨量站降雨量统计表


过程总雨量


第一轮

5月26日至6月6日

第二轮

6月9日至14日

第三轮

6月17日至20日13时

事发前13小时

九龙站

184.1mm

92.7mm

117.8mm

87.1mm

南山站

197.3mm

89.6mm

107.6mm

71.3mm

丽水站

177.7mm

96.6mm

119.1mm

88.6mm

里河村

180.5mm

94.3mm

136.8mm

97.8mm


小时降雨量/mm

6月20日

03时

04时

05时

06时

07时

08时

09时

10时

11时

12时

13时

14时

九龙站

4.4

5.6

4.6

6.3

1.1

0.8

0

4.1

10.9

29.6

18.1

5

南山站

5.3

8.6

4.5

5.2

3.1

0.8

0.1

2.5

10.5

18.7

11.8

4.9

丽水站

3.1

5.3

4.1

5.6

0.6

0.9

0.1

4.5

8.8

29.5

24.1

5.2

里河村

3.9

6.9

4.3

7.0

1.0

0.8

0

5.0

11.1

37.3

20.5

0

(三)丽水机场项目相关单位情况

丽水机场项目是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16年12月30 日下达的《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浙江丽水机场的批复》设立的建设项目。项目由机场主体工程(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立项)、进场道路工程(丽水市发改委审批)、取土及矿地综合利用项目(丽水市发改委审批)等三个子项目组成。2020年4月,丽水机场公司就机场主体工程的土石方工程与三家中标单位签订合同,Ⅰ标段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Ⅱ标段甘肃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机械化公司”)、Ⅲ标段四川省场道工程有限公司,均为民航场道专业工程一级企业。丽水机场建设项目监理单位为上海华东民航机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具有航天航空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1.建设单位

丽水机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机场项目投资、建设、开发、管理、维护;矿产开采,矿产品加工、销售;土地开发利用等。

2.施工单位

甘肃机械化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机场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等。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等资质。浙江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爆破、拆除工程设计与施工,矿山工程施工,爆破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爆破产品的研究开发;爆破作业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等。

3.劳务分包单位

浙江华毅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毅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等。

4.活动板房出租单位

丽水坤立彩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立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彩钢板、钢架、五金、建材批发、零售;活动房、集装箱制造、销售、租赁、安装。

(四)丽水机场项目建设情况

1.土石方工程Ⅱ标段合同情况。丽水机场土石方工程Ⅱ标段由甘肃机械化公司中标,并于2020年4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2年2月25日,甘肃机械化公司与华毅公司签订《边坡防护劳务分包协议》,华毅公司负责丽水机场Ⅱ标段填筑区边坡防护施工,合同约定施工人员食宿及生活用水用电由劳务分包公司自行解决。

2.安全监理情况。上海华东民航机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丽水机场项目监理,浙江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土石方工程Ⅱ标段爆破施工的安全监理。具体职责包括: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经调阅监理合同、监理日志、询问监理公司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上海华东民航机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和浙江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基本履职到位。

3.机场土石方工程项目排水系统建设情况。丽水机场项目按批复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土石方、地基处理及边坡工程。填挖方边坡排水系统纳入第一阶段,填方边坡排水系统主要包括填筑体盲沟、坡面收集雨水的马道截水沟和竖向集水沟、坡脚沟,盲沟布置以不改变或不破坏原有水系统为原则,坡脚沟连接到场外水系。挖方边坡排水主要包括坡顶截水沟、场内集水沟。第二阶段为飞行区工程、航站区工程、空管工程等,采用永久性排水系统。

4.活动板房内工人情况。事发当日,活动板房内居住有18名工人和4名管理人员,均为华毅公司劳务人员。6月19日晚结束Ⅱ标段填筑区边坡防护工作后至6月20日事发前,上述人员均处于停工休息状态。

(五)活动板房租赁情况

堆放在南明山街道丽沙村的活动板房系坤立公司所有,华毅公司出于便利工人上下班的考虑,与坤立公司负责人金某某通过口头约定,租赁坤立公司18间活动板房用于工人住宿。

(六)活动板房土地使用情况

活动板房堆放场所系南明山街道丽沙村所有。坤立公司负责人金某某与丽沙村二队村民陈某某、陈某某通过口头协议,租赁该村章巷弄一块集体土地作为活动板房的堆场。该公司未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临时用地审批,擅自将活动板房堆放在村集体土地上。

二、防汛工作开展情况

(一)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防指工作开展情况 

6月19日上午,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防指召开防汛工作大会,会后委领导带队全面开展防汛检查。6月20日上午,开发区党工委召开会议对安全生产和防汛工作再次进行研究部署。6月20日9时35分,防指办(开发区安监局)在“防汛防台抗旱会商群”和“开发区应急指挥部群”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9时50分在群内发布山洪灾害黄色预警;10时37分,在群内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11时30分,开发区防指启动防汛和地质灾害IV级应急响应并在群内发出响应通知,要求各成员单位密切关注天气变化,督促各类责任人进岗履职,做好隐患巡查排查,做到灾情险情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并预置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要求切实做好强降雨和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二)属地街道防汛工作开展情况

南明山街道作为开发区防指成员单位,6月19日,参加开发区防汛工作大会;6月20日上午,南明山街道在“村社书记群”转发“开发区防指群”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和山洪灾害黄色预警,11时30分,南明山街道接收到开发区防指发出的启动防汛和地质灾害IV级应急响应通知,但未将上述预警信息通知到华毅公司。6月20日9时53分,丽沙村负责人在“村社书记群”收到街道分管副主任发出的黄色预警信息,未将黄色预警信息传达到设置在丽沙行政村集体土地上的企业。

(三)丽水机场建设指挥部(机场公司)防汛工作开展情况

丽水机场建设指挥部承担机场建设项目施工区域的协调指挥工作。6月19日上午,机场指挥部参加开发区防汛工作大会;18时28分,机场指挥部安全部负责人将《省防指关于启动防汛和地质灾害IV级应急响应通知》,从“开发区防指群”转发至“丽水机场安全生产群”,要求各标段按照IV级响应要求,做好巡查值班工作。6月20日当日,机场指挥部未转发“开发区防指群”发布的暴雨黄色、橙色预警信号以及山洪灾害黄色预警,开发区防指启动防汛和地质灾害IV级应急响应等通知,甘肃机械化公司、Ⅱ标段劳务分包单位未收到开发区防指启动防汛和地质灾害IV级应急响应等通知。

(四)相关单位防汛工作开展情况 

1.甘肃机械化公司因6月19日18时30分施工区域结束施工,所以未及时将6月19日“丽水机场安全生产群”发出的《开发区防指办转发省防指关于启动防汛和地质灾害IV级应急响应通知》进行转达,华毅公司等劳务分包单位未接收到相关信息。6月20日上午,甘肃机械公司安全员巡查各施工区域并未发现有施工情况;6月20日,甘肃机械化公司未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生活区域开展巡查。

2.华毅公司在防汛期间未接收到开发区防指办发出的防汛和地质灾害IV级应急响应通知,强降雨期间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时转移人员。

3.坤立公司在防汛期间未接收到开发区防指办发出的防汛和地质灾害IV级应急响应通知,并对滑塌事故的发生不知情。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6月20日13时15分许,南明山街道丽沙村章巷弄发生土体滑塌,华毅公司租赁的4间活动板房被损毁,其中2间被掩埋,4人被困。

(二)应急救援情况

灾害发生后,13时53分,消防救援部门、中心医院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13时58分,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安监局、南明山街道等单位负责人到达现场。省市主要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指示,要求组织力量全力救援。市领导率领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场指挥部等相关单位在现场实施指挥救援。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技术人员,携带监测、地质调查等设备协助应急救援工作。截至20日16时10分,经全力救援,被困4人全部救出并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滑塌共造成4人死亡(1.黎某某,男,43岁;2.胡某某,男,47岁;3.黄某某,男,58岁;4.向某某,男,51岁),均系华毅公司派往甘肃机械化公司施工的劳务人员。遇难者家属已同意并签订补偿协议,直接经济损失560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认定

(一)事故原因分析

1.主要原因

气象原因。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记录显示,2022年5月26日至6月20日期间,全市共有三轮持续集中强降雨,最高日雨量超过200mm,达到大暴雨等级。全市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共138起,其中发生在风险防范区内的灾险情仅占全市的10.86%。6月20日0时至13时,以滑塌点为中心30km2内的4个观测点过程雨量分别为:九龙站87.1mm;南山站71.3mm;丽水站88.6mm;里河村站98.7mm。 强降雨导致雨水渗入到松散土体中,造成土体饱和、重度增大、力学强度降低,是导致滑塌的主要原因。

2.次要原因

(1)地质原因

①滑塌体区域岩体节理裂隙较发育,岩石较破碎,周边有四组节理发育,有利于地表水下渗;

②滑塌处微地貌为微型冲沟,上方平台略低于周边平台,平台汇水面积约3000m2,有利于地表水汇集;

③自然坡度较陡,上部坡度35-45°,下部约30°,相对高差约77m,滑塌启动后能提供较大势能。

(2)工程原因

①施工过程中有渣土洒落,滑塌前凹沟中上部渣土厚度0.5-2.0m,面积454m2,方量约390m3,渣土结构松散,稳定性差,为滑塌提供启动物源。

②平台开挖改变了原有径流条件,造成降雨地表径流变慢,入渗补给基岩裂隙水增多;滑塌后缘滑壁有多处基岩裂隙水排泄,滑塌当天水量3~5L/min,水量较大,降低了土体的力学强度,为滑塌发生提供了启动条件。

特定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及工程扰动是导致滑塌的次要原因。

3.间接原因

(1)活动板房选址不当。华毅公司未对板房设置点是否存在灾害风险进行辨识。6月20日当天,未及时组织工人撤离危险区域。板房出租方坤立公司未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临时用地审批,将活动板房堆放在村集体土地上。

(2)板房区域管理缺失。甘肃机械化公司未及时清理洒落渣土;未向华毅公司等分包公司传达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防指启动防汛和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信息;未将劳务分包公司活动板房区域纳入风险辨识和安全管理范围;6月20日,甘肃机械化公司未对工人的生活区域开展防汛检查。

(3)丽沙村整村拆迁后,南明山街道、丽沙村村委对章巷弄地块未进行有效管理。对2022年3月坤立公司租赁村集体土地章巷弄区块用于堆放活动板房一事不知情,租赁事宜由村民通过口头协议完成。

(4)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开发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未及时发现坤立公司违法用地行为,致使活动板房违法堆放状态延续至事发当日。

滑塌是导致人员死亡的直接原因,活动板房选址不当、板房区域管理缺失、防汛检查缺位、未及时查处违法用地行为是导致人员死亡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强降雨和工程扰动引发的气象次生、衍生灾害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明确职能相近部门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的行业监管,防汛包保责任落实不到位,“县领导包乡、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到人”的名单未覆盖已整村拆迁的丽沙村。信息通讯机制不完善,未及时、准确将各类信息传达落实到一线。责成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丽水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丽水机场建设指挥部

作为机场建设项目施工区域协调指挥机构,风险意识不强,未按照各级防汛指挥部要求,将施工影响范围内劳务人员生活板房纳入在建建筑工地临时工棚排查范围,防汛巡查检查不到位。以已经转发《省防指关于启动防汛和地质灾害IV级应急响应通知》为由,未及时转发“开发区防指群”发布的暴雨黄色、橙色预警信号以及山洪灾害黄色预警、开发区防指启动防汛和地质灾害IV级应急响应等通知,防汛履职不到位。责成丽水机场建设指挥部向丽水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南明山街道办事处

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以丽沙行政村整村搬迁、章巷弄地块无村民生产生活为由,未将章巷弄区块集体土地纳入有效管理;防汛包保责任未全覆盖,对外来施工人员情况不清,管控缺失;未及时、准确将防汛相关信息传递到辖区范围内村集体土地上的企业。责成南明山街道办事处向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深刻检查。

4.开发区综合执法部(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

部门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未对丽沙行政村章巷弄地块开展有效监管,未及时发现并查处坤立公司违法用地行为。责成开发区综合执法部向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深刻检查。

5.项目建设施工相关单位

(1)华毅公司:未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开展有效管理,负责人缺乏防范山洪、滑塌等自然灾害安全知识,风险意识不强,租用活动板房时仅考虑施工人员上班便利性,未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强降雨期间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时转移人员,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建议住建部门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吊销华毅公司的《安全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甘肃机械化公司:未清理施工过程中洒落在山坳的渣土,未设置顶部平台临时排水设施,未全面落实企业制定的安全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制度,未将施工影响范围纳入安全风险评估范围,未对三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未落实公司制定的施工人员管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建议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甘肃机械化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3)坤立公司:直接向村民租用村集体土地堆放活动板房,未依法申请临时用地审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议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土地执法委托事项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建议

1.廖某某,华毅公司负责人,未履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建议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2.金某某,坤立公司负责人,未依法申请临时用地审批,建议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土地执法委托事项给予行政处罚。

3.李某某,甘肃机械化公司项目经理,未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行政处罚。

4.张某某,甘肃机械化公司项目部安全负责人,未落实公司制定的施工人员管理制度,未及时传达开发区防汛指挥部应急响应信息,防汛职责履行不到位,建议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行政处罚。

5.赵某,甘肃机械化公司项目副经理兼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现场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建议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刘某某,丽水机场工程建设指挥部金某某、朱某某,开发区南明山街道办事处毛某某,开发区南明山街道丽沙行政村何某某、朱某某,建议相关单位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六、整改措施和建议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惨痛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统筹好安全与发展,把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摆在重要位置,强化底线思维,切实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防范化解风险挑战的能力和水平,有效应对各类风险灾害挑战。要建立风险等级防控工作机制,加强全链条监管,及时发现安全风险和隐患,不断完善风险跟踪、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决纠正和克服“天灾不可抗,伤亡免不了”的消极思想、“不是地质灾害点就不需要人员转移”的麻痹思想、“干部只要到岗就是尽责”的免责思想、“台风一走、风险也走”的松懈思想,防止“想不到”的问题引发的各类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开展应急管理体制改革及运行评估,在机构设置、部门职责界定、专业人员和机构支撑、运行机制等方面,实现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完善防汛防台抗旱行政责任体系,“县领导包乡、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到人”的名单要覆盖辖区内所有村、社区,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信息通讯机制,及时、准确将各类信息传达落实到一线,做到不留死角。尽早完成辖区内灾害综合风险图、综合风险区划图、综合防治区划图绘制,加强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成果应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经常性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加大隐患排查和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南明山街道办事处

南明山街道办事处要明确辖区内各村(社区)防汛防台抗旱负责人职责,及时将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水雨情预警等各类预警信息及时、准确的传递到村(社区)内所有人员及企业,打通防汛防台工作最后1公里。要突出做好强降雨期间山岳区人员转移避险工作,压实辖区内施工单位应急避险的属地管理责任。要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实施闭环管理。

(三)丽水机场工程建设指挥部

机场指挥部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督促机场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划定合理区域作为施工人员生活区,便于施工单位对生活区进行统一管理。要落实防汛责任,健全完善防汛工作机制,强化应急响应联动,细化灾害预警信息“叫应”流程。督促施工单位,充分考虑江南雨季特点,按照设计标准,组织落实临时排水、防排洪设施建设施工,将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和灾害前面;将劳务分包公司活动板房(临时工棚)等生活设施纳入“三区”管理,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并实施分级管控。

(四)建设施工单位

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施工区和施工影响区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科学合理设置施工人员生活区域,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杜绝以包代管,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举一反三,汛期期间,要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根据气象预警等级,迅速将相关预警信息告知所有参建人员。防汛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压实防汛责任。防汛Ⅲ及以上应急响应启动后,全面停止施工作业并切断所有施工用电,视情将低洼地、临时简易工棚等重点防御区域所有人员撤离至安全地带。防汛应急响应解除后,对临时建筑设施及围挡墙、基坑、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施工用电等进行全面安全状况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违法用地行为的打击力度,建设、水利和交通部门在强化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监管的同时,要将临山涉水施工人员活动板房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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