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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案例
发布日期: 2023- 12- 08 10: 47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案例一:

2023年5月23日,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部接群众电话反映称某公司存在使用原水罐、成品罐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情况。按相关程序,丽水经开区综合执法部对该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并查证情况属实。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储罐,并要求制定方案限期进行处置。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丽水经开区综合执法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6.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群众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丽水经开区综合执法部核查属实,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23年10月18日给予举报人0.93万元奖励。

案例二:

2023年7月3日,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部接群众来访举报称开发区某公司存在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上岗操作的情况。按相关程序,丽水经开区综合执法部立即组织人员对该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作业车间一名作业人员在进行热切割作业,经沟通了解,结合系统查询,证实该名作业人员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举报属实。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丽水经开区综合执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群众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丽水经开区综合执法部核查属实,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23年10月18日给予举报人0.45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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