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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市安委办曝光第二批10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2-10-27 08:51 浏览次数: 来源: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除险保安”、安全防范“百日攻坚”及“百日清零”行动等工作,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市安委办现将第二批10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云和县远东铸业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等案。2022年9月6日,云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和县远东铸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生产车间内电气线路私拉乱接严重;2.有使用工业酒精、树脂、涂料、油料等易燃品,未设置专门的仓库,随意堆放,现场发现十四桶工业酒精(每桶165kg),距离车间外墙约三米。3.生产车间内物料、成品、半成品等堆放混乱,未留设人行通道,行人不畅;4.熔炼炉配电室(操作室)内堆放杂物,无警示标志标识;配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被拆除,并在室内使用电扇给配电设备降温;5.个别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云和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龙泉市龙少商务酒店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2022年9月6日,龙泉市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龙渊街道剑池街道大沙金沙新区农民拆迁安置联建房Z1幢西侧1-9植一、三、四楼的龙泉市龙少商务酒店(经营者:叶美珍)进行投诉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营业、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龙泉市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浙江鹏图建设有限公司未在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2年8月4日,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对剑池街道南秦村(燕儿坞垄地块27#、28#、46#、47#楼)42植征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巡查时,发现该项目存在物料提升机未设安全警示标志,物料提升机未设楼层安全门,楼梯临边防护未跟上施工进度,电梯井防护设置不规范等事故隐患。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项目承建单位浙江鹏图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丽水中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等案。

2022年8月2日,莲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丽水中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对污水收集池进行辨识,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机械修理区的氧气瓶和乙炔瓶未设置防倾倒措施;3.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4.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四)项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莲都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浙江东泰纸业有限公司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等案。

2022年7月8日,缙云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东泰纸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在锅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危险有害因素的安全警示标志;2.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进入有限空间内开展作业;3.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其行为分别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缙云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丽水市兴和矿业有限公司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设施等案。

2022年6月30日,缙云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丽水市兴和矿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3处(+480m平硐口、+480m平硐卸矿口、主风机室);2.未提供2021年下半年应急演练记录。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缙云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景宁华威教具有限公司未按照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案。

2022年7月18日,景宁畲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景宁华威教具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楼生产车间磨光机出料口下方木粉尘厚度为20毫米,二楼生产车间东面窗户中间的配电箱上木粉尘厚度为14毫米,超过3.2毫米的情况。根据《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9.2:“对于粉尘沉积的区域应及时清扫,任何时候粉尘沉积厚度均不应超过3.2mm”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景宁畲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案例八

青田县新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2022年9月5日,青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田县新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1名工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进行电焊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青田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庆元县金丰木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2年7月19日,庆元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庆元县金丰木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生产车间空压机连接的配电箱未接地;2.生产车间外的除尘系统未安装火花探测报警装置,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等措施。经查,叶某某作为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长期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督促落实整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存在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庆元县应急管理局对叶某某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陈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2年9月5日,青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雅登锁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安全员陈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隐患排查不到位,存在压铸设备熔融器锌铝合金液面过高,压铸机熔融器下积水,抛光车间喷淋除尘一体机控制仓室风机电缆口未封堵,积尘未及时清理等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青田县应急管理局对陈某某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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