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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 2021-09-10 10:41 浏览次数: 来源: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政务公开,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奖励及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件的信息公开类型一般选择为主动公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 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 事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公示以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服务窗口等载体为补充。

  第八条 公示方式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

  事前公示是指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救济渠道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以及执法流程、服务指南等,方便群众办事。

  事中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事后公开是指按照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局各处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涉及各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推送、发布。根据“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局各处室负责各项执法信息的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同时将各项执法信息推送至局政策法规处。局政策法规处根据不同公示载体的日常管理权限发布信息。执法依据、执法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局各处室应及时将需调整的公示内容通知局办公室更新调整。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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