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查办浙江联众钼业有限公司使用
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工艺设备案
(青田县应急管理局 叶宁 程敏健)
关键词: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 淘汰工艺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一、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7日,青田局执法人员会同专家对浙江联众钼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井下局部通风仍采用淘汰风机和150米风袋作业,存在安全隐患。2020年4月28日,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该案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办案人员收集调取证据,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专家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浙江联众钼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全科长询问笔录,相关证据有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认可。
5月15日,办案人员形成调查终结报告,认为浙江联众钼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二、 处理理由及结果
浙江联众钼业有限公司采用淘汰风机和150米风袋从事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联众钼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青田县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案件评析
(一)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钼矿价格持续走低,导致钼矿开采企业经营情况不佳,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减少了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仍使用应当淘汰的工艺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危及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企业必须加强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企业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减少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四、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