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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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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04-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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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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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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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现将2020年度第一季度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公告如下: 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79号修改)等有关规定,颁发(含延续有效期、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7个。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79号修改)等有关规定,通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2个,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1个。具体情况详见附件2-3。 三、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等有关规定,颁发(含延续有效期、变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1个。具体情况详见附件4。 附件: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名单 2.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名单 3.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名单 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名单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应急公告〔2020〕2号.cebx 附件
2020年1季度行政许可公告.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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