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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04- 16 10: 39 浏览次数: 来源: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安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将工作推进情况按要求报市安委办(联系人:尹志强,联系电话:0578-2070078,2070005(传真))。 

    

    

  丽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及省、市领导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守红线意识,增强底线思维,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防控重大风险,切实提升我市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委〔2019〕8号),制定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排查一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突出问题,整治一批重大隐患,打击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惩处一批非法违法责任人。通过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提升政府安全监管效能,强化源头治理和区域风险防控,全面提高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整体风险防控能力,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范围 

  以涉及可燃爆危险化学品为重点,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废弃危险化学品储存处置企业,以及油气长输管道、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城镇燃气等安全检查整治。 

  三、重点工作内容及分工 

  (一)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检查整治。对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明确每家危化生产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属地联系县领导、乡镇(街道)责任人、县级监管部门责任人和市级监管部门联系人;5月底前明确隐患清单,8月底前完成隐患整改。(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二)开展固体危险废物储存处置企业检查整治。针对固体危险废物储存和处置企业超量存放危废可能引发的安全事故,全面开展固体危险废物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重点检查涉及燃爆性废弃危险化学品储存和处置单位,明确每家危废物储存和处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乡镇(街道)责任人、县级监管部门责任人和市级监管部门联系人;4月底前明确隐患清单,6月底前完成隐患整改。严厉打击企业超量存放、非法转移等行为,5月底前集中曝光、处罚一批违法企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三)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检查整治。全面检查年使用重点监管危化品单一品种10吨以上或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仓库布局、建筑结构、安全设施等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贮存方式是否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等标准规范,是否依法开展安全评价。8月底前明确隐患清单,11月底前完成隐患整改。(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应企业) 

  (四)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检查整治。在前期风险评估基础上,全面检查高后果区风险评估工作,制定高后果区“一区一案”,明确每处高后果区风险源、风险等级、风险防控措施、应急处置方式、企业责任人和属地联系县领导、责任人、县级监管部门责任人和市级监管部门联系人;6月底前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五)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检查整治。开展危化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危化品运输车辆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运输剧毒化学品按批准线路行驶,是否存在危化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超载运输等行为,明确每家危化品道路运输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乡镇(街道)责任人、县级监管部门责任人和市级监管部门联系人;5月底前完成检查及隐患整改。(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六)开展爆炸物品检查整治。开展民用爆炸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环节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仓库布局、超量存放、流向登记、储存场所治安防范、爆破作业情况,明确每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乡镇(街道)责任人、县级监管部门责任人和市级监管部门联系人;5月底前完成检查及隐患整改。严厉打击非法购买、销售、储存行为。(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七)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整治。开展城镇燃气管道、燃气储配站、人员密集区燃气使用场所安全检查,明确每家城镇燃气管道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乡镇(街道)责任人、县级监管部门责任人和市级监管部门联系人;4月底前明确隐患清单,6月底前完成隐患整改。严厉打击瓶装液化气流动经营、跨区域经营、无证经营以及液化气钢瓶违规充装、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建设局负责) 

  (八)开展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检查整治。检查列入搬迁改造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推进情况,明确搬迁改造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属地联系县领导、责任人、县级监管部门责任人和市级监管部门联系人;6月底前完成搬迁改造过程中安全隐患情况检查。督促按照“一企一策”工作要求,如期完成搬迁改造任务。(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九)开展化工园区检查整治。对化工园区(聚集区)进行风险评估,重点排查安全距离、重大危险源、自动控制系统和防火隔爆、应急处置设施等,及时消除重大隐患,严防风险外溢。积极推进化工园区(聚集区)“五个一体化”措施落实。明确每个化工园区(聚集区)隐患排查治理属地联系县领导、责任人、县级监管部门责任人和市级监管部门联系人;9月底前完成风险评估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十)提升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监管能力。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的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环境安全、协同监管和公共服务五个子系统,9月底前实现部分掌上应用功能,11月底前整体上线运行。(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分工负责) 

  教育、卫健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方案重点做好学校实验室、医院等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工作。同时,各地各部门要举一反三,迅速开展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海洋渔业、消防、城市安全、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整治,严防事故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对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民安居乐业的严重影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把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摆在极端重要的位置。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迅速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本地区、本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大检查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县(市、区)具体实施方案在上报省安委办同时抄报市安委办,市级相关部门具体实施方案要在3月31日前报市安委办。各地、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大检查工作,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要坚持亲力亲为,既要积极深入基层一线,深挖问题根源,找准解决措施,又要加强工作督促检查,持续推进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要始终关注重大风险防控措施到位情况、重大隐患整改闭环情况,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真抓实干,切实提升大检查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地、各部门要坚决防止工作中“只检不查”、“重痕迹、轻落实”和“以罚代管”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持把落地见效作为检验大检查成效的唯一标准。要强化检查针对性,以排查十个方面重大隐患和工作为重点,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严格实施对表检查;对每次每个企业检查都必须形成问题清单、隐患清单,立单为据,并督促被查单位逐项整治到位。要强化执法严肃性,运用“四不两直”等方式明查暗访,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实施市县二级挂牌督办,按照“五落实”要求抓好整改,未按时整改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对大检查期间发生亡人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对安全保障能力差、事故隐患多的化工园区,一律实施项目限批;对非法企业,一律依法依规严格落实上限处罚、关闭取缔。特别对屡查屡犯、管理不规范的企业要严查严管;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必须严格管控到位、重大隐患必须彻底整治到位。要把握工作时效性,对照大检查实施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和完成时限要求,倒排时间进度,按时保质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各项工作的市级牵头部门,要在每月3日前,将大检查方案实施的进展落实情况报市安委办。 

  (三)统筹协调,加大工作推进的督查考核力度。严格落实《浙江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实施细则》,层层压紧压实大检查工作责任,明确相关项工作属地联系县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 4月15日前将前述要求明确的企业、高后果区、化工园区(聚集区)名单及隐患排查治理属地联系县领导、责任人、县级监管部门责任人和市级监管部门联系人名单报市安委办。各级安委会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工作统筹,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大检查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督查;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推动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解决跨行业、跨领域的监管问题。各地要将本次大检查工作纳入平安综治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大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实施警示通报和约谈。市安委办每月对各地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每二个月进行工作情况抽查。 


附件

丽安委会〔2019〕3号.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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