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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征求《丽水市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19-11-06 10:53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下达各市政府2019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的通知》(浙安委〔20193号)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机构改革后全市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我局组织起草了《丽水市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报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现向你们征求意见,请于1113日前将修改补充意见通过浙政钉反馈我局救援减灾处,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联系人:陈忠,联系电话:207005615805882657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2019114 

 

丽水市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全市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是指由政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针对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实施的紧急救援处置行动。

除生产安全事故外的其他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应急管理专家队伍。

第四条  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建立“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分类处置、规范应对、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筹指导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并推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按党委、政府要求,组织统筹、协调指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  应急救援准备 

第六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特点,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训练和演练,做好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总体要求,加强建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志愿者队伍和应急管理专家队伍。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采取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提高职业荣誉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战斗力。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力量组建,重点建设好防汛抗旱、森林消防、地质灾害、矿山、危化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装备应按照本行业领域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备,保证有稳定队员、有基本装备、有保障经费、有应急能力。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有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组建并在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信息登记。要加强引导、推动、扶持和管理,调动各方积极性,提高应急志愿服务能力和专业化程度。

应急管理专家队伍依托有关方面科技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等组建,由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并确定人选,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动态管理。

第八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分别确定若干支市级、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骨干队伍,予以重点培育发展。

第九条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本行业、本专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任务;在综合应急救援行动中应履行各自职责,发挥专业优势,协助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完成应急救援任务。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应急救援辅助任务,协助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救护和善后处置工作,积极开展应急救援科普知识宣传。

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平时加强应急管理理论研究、科技攻关和宣传培训工作,在突发事件处置中应深入一线掌握现场情况,评估危害程度,预判突发事件发展趋势,为救援行动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应当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职责任务需要,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并做好日常训练和实战演练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演练,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出动、有效处置。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后,应明确责任人,确定通信联系方式,明确工作职责及任务,加强人员动态管理。

应急救援队伍的详细情况应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自身任务特点完善值班执勤制度,明确快速集结措施,确保联络通畅、响应及时。

第十三条  建立灾情研判机制,定期进行重大危险源调查评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应急救援行动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应急管理指挥部,由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应急管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应急管理指挥部下设各专项指挥部,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行业领域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长,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相应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

第十五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各类突发事件预警联动机制、救援工作配合机制和救援现场工作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分工负责、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第十六条  发生自然灾害或生产安全事故后,县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规定,调集一支或多支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处置。

超出本县(市、区)救援能力,或事件跨区域、影响其它地区,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及时报请市专项指挥部。市专项指挥部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调集一支或多支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处置。

超出本市救援能力,或事件跨区域、影响其它地区,需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紧急支援时,市专项指挥部在现场组织指挥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报请省政府。

第十七条  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的支援市外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市专项指挥部全市范围内调集一支或多支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处置。

第十八条  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出动时,应明确标识,携带必要的装备器材,迅速赶赴事发地实施救援。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应向指挥部报告,领受任务,服从统一指挥,遵循应急救援行动规则,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十条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指挥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第二十二条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应急救援队伍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清点人员和装备,清理移交现场,报请指挥部同意后有序返回驻地,恢复值班执勤。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统一的新闻发布制度,由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应急救援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应急救援队伍及其队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采访,防止口径不一引发不实炒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应急救援“每战必评”制度,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队伍在任务完成后,应实事求是地对应急出动、组织指挥、救援行动、联动协同、作战保障、现场纪律、战斗作风与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评估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章  应急救援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大力支持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经费。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和依托非财政拨款单位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予以资金补助。其中列入市级骨干队伍的同时由市财政予以资金补助。

应急救援队伍代表本市参加省级组织的应急演练和技能竞赛的,市级财政予以资金补助。 

第二十六条  统筹规划和整合各类应急储备资源,建设以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库为枢纽,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急物资储备库为支撑,市场商贸物流等企业物资仓库为补充的应急物资装备保障体系,努力形成多层次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确保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需要。

各地各部门应根据有关标准、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需要,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车辆、器材、物资、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携行等装备,并根据发展需要及时更新升级。

第二十七条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实现装备物资和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建立健全统一调度、快速运送、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建立应急救援征用机制,按照提前统筹、依法征用、均衡负担、合理补偿的原则,与有关个人、企业及社会单位签订救援物资、装备、设施、场地等应急征用协议。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所造成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损坏、损耗以及所付出的人力资源,由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或单位给予必要的补偿。

参与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的支援市外地区突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可由本市财政给予必要的补助。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三十条  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应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有关规定发放高风险补贴。

应急救援人员参加训练、演练、救援行动发生伤亡,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医疗救治、伤残评定,并给予经济补偿或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三十一条  鼓励公民、社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应急救援提供物资、资金等捐助。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建立并落实应急救援工作表彰奖励机制,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地各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三条  建立并落实应急救援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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