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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05- 02 15: 46 浏览次数: 173 来源: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各县(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委办,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6号),确保今年年底实现我市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全覆盖,现就推进我市“安责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 

  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责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提出的明确要求,是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为推进“安责险”工作,国家安监总局、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出台实施办法,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责险”,同时省、市政府都把高危行业“安责险”实施情况纳入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2018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安责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安责险”推进工作,全力抓好高危行业“安责险”工作任务的部署落实。 

  为保证“安责险”工作顺利开展,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建立丽水市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安监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市“安责险”推进工作的部署和协调。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部署落实和组织协调。 

  二、明确职责,齐头并进 

  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结合我市实际,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推进“安责险”工作中要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 

  安监部门负责“安责险”推进工作的综合监管,抓好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储存和带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烟花爆竹经营、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安责险”的推进和监管工作。 

  经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行业领域“安责险”的推进和监管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安责险”的推进和监管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班车客运和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运输企业行业领域“安责险”的推进和监管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指导承保机构做好“安责险”各项工作。 

  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管理和协调承保公司经营业务,并制定承保资格确认标准,确保各项业务依法有序开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三部委“安责险”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责险”的通知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出台“安责险”推进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压实工作责任,按计划有序推进,确保取得实效,全面完成任务。实施方案请于6月30日前报送市安委办备案。 

  三、强化措施,保障落实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责险”纳入考核内容,落实工作责任;要争取财政的重视支持,落实专项经费,以奖代补,积极鼓励企业参加“安责险”。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企业宣传“安责险”的重要作用和重大意义,提高企业对“安责险”的认识,增强投保的积极性,使“安责险”在全社会形成广泛共识,为“安责险”推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各承保机构要组织人员,对应参保企业开展上门宣传服务,发放相关知识宣传手册,使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认识参加“安责险”的重要性和对自身的益处,增强企业的认同感。 

  (三)加强监管,规范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安责险”的投保情况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有关企业的督导;要将“安责险”投保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及诚信等级评定的重要条件,以及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重要参考;要督促企业建立投保“安责险”费用提取管理制度,明确计入安全生产费用范围。各有关部门、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承保机构的管理和指导,指导承保单位按照自律、共赢的原则探索建立“安责险”“共保体”,有效规避恶意压价承保等扰乱市场正常秩序行为。各承保机构要按照政府要求,在开展“安责险”过程中,把预防事故、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放在优先位置,联动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服务,切实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做到科学规范有序服务。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6号) 

  3.丽水市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联络员名单 

                            

    

  丽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安委办〔2018〕16号.cebx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pdf


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6号).pdf


附件

丽水市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联络员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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