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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辉煌大酒店“6·30”触电一般事故
发布日期: 2018-04-19 17:35 浏览次数: 来源: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2016年6月30日17时46分左右,在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谷大道208号辉煌大酒店2楼过道,一名电工在接电线作业中发生触电事故,送到丽水市中医院抢救。于7月12日16时28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7月1日,接到丽水市旅游委员会事故报告后,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发区公安分局、安监局、市旅委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勘察并向在场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7月14日,根据《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及市政府的委托,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成立丽水市辉煌大酒店“6?30”触电一般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分院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 

2014年3月1日,雅苑酒店与丽水市辉煌大酒店签订承租管理协议,承租辉煌大酒店1至6层约一万平方米的客房部经营权,租期为五年,每年管理费用伍拾万元。 

徐波是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邦制革)正式员工,工作岗位为专职电工,电工证号:T522127********6011,签有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12月30至2016年12月30日),每月基本工资6500元。力邦制革表示对于徐波在雅苑酒店承接电工业务的行为,并不知情。 

2014年7月,经私人介绍,雅苑酒店和电工徐波达成口头约定,由徐波负责酒店客房部线路设备检查维修保养方面的业务。由于业务量不大,双方协议费用按月支付,以是否存在维修或检查记录为支付依据。根据银行账单显示,在2014年9月至12月、2015年6月到12月、2016年2月到5月酒店财务通过私人建设银行卡,于每月10号左右将维护费用每月500-800元不等打到徐波银行卡里。 

事故发生后,2016年8月18日,徐波家属向丽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徐波与雅苑酒店间成立劳动关系。10月18日,丽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以“徐波与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徐波作为力邦制革的固定电工,与其到雅苑酒店检查维修的时间存在冲突。另酒店的主营项目是住宿,未设置电工岗位。酒店未向徐波提供检查维修的工具,仅在公司需要时呼叫徐波前来维修,酒店根据徐波当月是否存在检查维修记录决定向其支付维修费,且支付记录一直断断续续,徐波也无需在酒店正常上下班,无需参加指纹打卡,实际上不受酒店管理。”确认“徐波与被申请人丽水市雅苑精品大酒店有限公司在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12日期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均未提起诉讼。 

一、事故本身 

事故最大的疑点在于哪里?徐波和雅苑酒店的劳动关系。承揽?雇佣?零时用工?[雇佣和承揽关系区分因素]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承揽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什么要区分? 

1、涉及到事故责任的承担。承揽--定作方不管理承揽方,承揽方自行工作交付成果,定作方只要在定作、指示或选任无过失,就不承担责任。雇佣--视同本单位员工管理。 

2、涉及到民事赔偿的认定。承揽--定作方只要在定作、指示或选任无过失,由承揽方全责。雇佣--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涉及到行政处罚的法条适用。承揽--安全生产法没有具体法条调整。雇佣—视同企业员工法条调整。 

总的一句话: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事故调查责任认定有决定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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