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行政执法 >> 以案释法
案例三:李国库诉公主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案
发布日期: 2018-04-12 17:58 浏览次数: 来源: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案情:2016621日,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库)职工薛忱洲在工作岗位上死亡。2016111日被告安监局作出的(公)安监管罚字(201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个人),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并以原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八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四、五项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原告处以罚款人民币二十五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能否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关键是死者的死因,即是否为触电致死。被告认定死者是触电致死的依据为医院的抢救记录,但该抢救记录仅根据死者工友的描述、医生的观察作出的分析判断,没有经过权威机构对死者的尸体进行尸检,明确死因,不具有科学性。 

【打印】 【关闭】